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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Operational Procedures for the Review of Foreign Securities for Listing by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三  外國發行人暨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存託機構或代理機構申請其發行之
    臺灣存託憑證、股票或債券上市,應依本公司規定,填具「臺灣存託
    憑證上市申請書」、「外國股票上市申請書」或「外國債券上市申請
    書」 (附件一至三) ,併同應檢附書件,送由本公司總收發人員簽收
    ,經登記、編號後,分發承辦單位辦理,承辦單位應依序指派專人辦
    理,承辦人員於接受分配案件後,應即於承辦單位收文登記簿內簽收
    ,並應將申請文件及附件妥為保管,且應函報主管機關知悉。
第 6 條
六                                                              
 (一) 外國發行人暨其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申請其因現金增資,而發行與
      已上市之股票或台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股票或台灣存託憑證
      上市;或外國發行人以其原已發行股份參與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上
      市者,本公司於檢視其所填具之「增發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上
      市買賣申請 (報) 書」 (附表二十三、附表二十四) 後,得出具同
      意其上市之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完成後,公告其上市。
 (二) 外國發行人暨其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申報其因無償配股,而增發與
      已上市之股票或台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股票或台灣存託憑證
      上市,本公司於檢視其所填具之「增發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上
      市買賣申請 (報) 書」 (附表二十三、附表二十四) 後,公告其上
      市。                                                      
 (三) 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應按月申報其經兌回後在原發行額度內再
      發行之與原上市臺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臺灣存託憑證上市者
      ,承辦人員應於收到其所檢送之「臺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月報表
      」 (附表二十五) 後,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規定,公告其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