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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to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2 條
本準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主要業務或主要商品」,係指最近
二個會計年度內曾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同款所稱「相互競爭」,係以企業型態、商品可否替代、對象客戶等一般
性要素綜合判斷之。
第 25 條
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財務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
分」,係指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或從屬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
一、資金來源過度集中於非金融機構者。
二、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致生不利影響之
    虞者。
三、與他人共同使用貸款額度而無法明確劃分者。但母子公司間共用貸款
    額度,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