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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Service Enterprises i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5  項及第 14 條條文第 6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歷史名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8 條
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除視事業之性質訂定各種交易循環類型之控
制作業外,尚應視其需要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一、印鑑使用之管理。
二、票據領用之管理。
三、預算之管理。
四、財產之管理。
五、背書保證之管理。
六、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
七、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
八、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
九、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十、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
十一、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十二、法令遵循制度。
股票公開發行之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除應包括前項作業之控制外
,尚應包括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第 13 條
各服務事業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除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每月應稽核之項目,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確實執行,
據以檢查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
核報告。
各服務事業至少應將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為他人背書
保證之管理及關係人交易之管理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控制作業、對子公
司之監督與管理、資通安全檢查等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
股票公開發行之各服務事業之每年年度稽核計畫,除應包括前項之稽核項
目外,尚應包括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各服務事業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各服務事業已設立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年度稽核計畫提報董事會討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一項之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第 21 條
各服務事業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督促其
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檢查一次,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
各單位之自行檢查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
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事業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
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前項自行檢查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五
年。  
第 27 條
負責法令遵循之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
    符合法令規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
    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五、督導海外分支機構遵循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
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