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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Prospectuses for Applications for Trading of Securities on the TPEx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歷史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發行人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其所檢送之公開說明書應
記載事項,除依本準則規定辦理,或屬銀行、票券、證券、期貨、保險及
信託投資等特殊行業,或申請臺灣存託憑證上櫃,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另有規定應行記載事項者外,應準用「公
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以下簡稱記載事項準
則) 」規定編製。
第 9-1 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之規定申請
其股票為櫃檯買賣,並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初次上櫃
前之公開銷售者:
一  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 (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三條之規定) ,應以顯著
    之字體註明「本公開說明書,適用於初次申請股票櫃檯買賣,並計劃
    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之公開銷售」等字句
    。
二  公開說明書摘要部分 (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
    一) ,應增列敘明擬增資發行股數及增資用途。
三  本次現金增資計畫部分,應準用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六、
    八款之規定加強揭露。
第 18 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之規定申請
其股票為櫃檯買賣,且其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所編製之完整版公開說明書,
已按本中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
報系統,並以書面備置於本中心及下列場所,供投資人查閱者,得以簡式
公開說明書交付認股人:
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三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四  本次募集發行案件主、協辦證券承銷商之總公司。
第 19 條
本準則於經本中心董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準則中相關附件之增刪或修正,則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