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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Prospectuses for Applications for Trading of Securities on the TPEx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歷史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發行人以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或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
證券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投資控股公司
申請上櫃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以下簡稱外國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
活動現金流量」標準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者,並應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三條之規定),應以顯著
    之字體註明「本公司係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依『淨值、營
    業收入及營業活動現金流量』標準申請上櫃者,屬於並未被要求獲利
    能力之上櫃條件,請投資人特別注意」等字句。
二、公開說明書摘要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
    一),應增列技術股股東、各級單位主管與技術、研究發展主管暨相
    關技術、研究發展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持股比例。
三、公司組織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二),
    應增列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之資歷簡介。
四、資本及股份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十
    三)應增列現任董事、監察人、技術股股東、經理人及技術研究發展
    人員與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之股東股權變動情形。
五、公司之經營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九條之規定),應增列下列
    事項:
(一)市場及產銷概況部分,應增列產品技術分析暨持續發展之研究發展
      計畫,內容包括:
      1.產品生產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確保(專利權及所受法律保護
        狀況)與提升。
      2.現在主要產品之競爭優勢、生命週期、持續發展性暨新產品之研
        究開發計畫。
(二)最近三年度從業員工人數部分,增列經理人、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
      暨其他員工之流動情形。
第 10 條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櫃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以顯著之字體註明「本公司於上櫃掛牌年度
    及其後二個會計年度內,繼續委任主辦推薦證券商協助本公司遵循中
    華民國證券法令、櫃買中心規章、公告事項及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
    櫃契約」等字句,但以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或依外國審查準則
    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活動現金流量」標準申
    請第一上櫃者,上開應繼續委任主辦推薦證券商期間為上櫃掛牌年度
    及其後三個會計年度。
二、應於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以顯著之字體註明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相
    關費用,應包括之項目如下:
(一)承銷費用,敘明輔導費用、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
(二)上櫃審查費。
(三)其他費用,包括會計師、律師及印刷等其他費用,但無需逐項敘明
      。
三、檢附之財務報告為最近二年度及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
四、應於公開說明書封裏後之首頁,使用顯著之字體及淺顯易懂之文句,
    敘明發行人之產業、營運及其他重要風險,以及詳細風險說明之頁次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