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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Sample Template for XXX Co., Ltd. Rules of Procedure for Shareholders Mee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歷史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民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編製議事手冊,並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
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三十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
為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
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十五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
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
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
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
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
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
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
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
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 4 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
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
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
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
一日,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
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 9 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
,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
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
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
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
,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
表決。
第 13 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 179  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
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
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
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
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
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
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
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
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
決權總數。
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有異議者,應依前項規定採取投票方式表決。除議程所列議案外,股東
提出之其他議案或原議案之修正案或替代案,應有其他股東附議,提案人
連同附議人代表之股權,應達已發行股份表決權總數百分之或股。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
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
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第 15 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本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
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
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前項決議方法,係經主席徵詢股東意見,股東對議案無異議者,應記載「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惟股東對議案有異議時,應載明
採票決方式及通過表決權數與權數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