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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est Practice Principles for TWSE/TPEx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歷史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成經濟、環境及社會之進步
,以達永續發展之目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
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
爰共同制定本實務守則,以資遵循。
上市上櫃公司宜參照本守則訂定公司本身之永續發展守則,以管理其對經
濟、環境及社會風險與影響。
第 2 條
本守則以上市上櫃公司為適用對象,其範圍包括公司及其集團企業之整體
營運活動。
本守則鼓勵上市上櫃公司於從事企業經營之同時,積極實踐永續發展,以
符合國際發展趨勢,並透過企業公民擔當,提升國家經濟貢獻,改善員工
、社區、社會之生活品質,促進以永續發展為本之競爭優勢。
第 3 條
上市上櫃公司推動永續發展,應注意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經營
與獲利之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管理
方針與營運活動。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重大性原則,進行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及公司
治理議題之風險評估,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政策或策略。
第 4 條
上市上櫃公司對於永續發展之實踐,宜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落實公司治理。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三、維護社會公益。
四、加強企業永續發展資訊揭露。
第 5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考量國內外永續議題之發展趨勢與企業核心業務之關聯性
、公司本身及其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訂定永續
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
股東會報告。
股東提出涉及永續發展之相關議案時,公司董事會宜審酌列為股東會議案
。
第 7 條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企業實踐永續發展
,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以確保永續發展政策之落實。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於公司推動永續發展目標時,宜充分考量利害關係
人之利益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出永續發展使命或願景,制定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
    。
二、將永續發展納入公司之營運活動與發展方向,並核定永續發展之具體
    推動計畫。
三、確保永續發展相關資訊揭露之即時性與正確性。
上市上櫃公司針對營運活動所產生之經濟、環境及社會議題,應由董事會
授權高階管理階層處理,並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形,其作業處理流程及各
相關負責之人員應具體明確。
第 8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定期舉辦推動永續發展之教育訓練,包括宣導前條第二項
等事項。
第 9 條
上市上櫃公司為健全永續發展之管理,宜建立推動永續發展之治理架構,
且設置推動永續發展之專(兼)職單位,負責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
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之提出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上市上櫃公司宜訂定合理之薪資報酬政策,以確保薪酬規劃能符合組織策
略目標及利害關係人利益。
員工績效考核制度宜與永續發展政策結合,並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
制度。
第 10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本於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辨識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於
公司網站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透過適當溝通方式,瞭解利害關係人之合
理期望及需求,並妥適回應其所關切之重要永續發展議題。
第 12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致力於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使用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
物料,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第 17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評估氣候變遷對企業現在及未來的潛在風險與機會,並採
取相關之因應措施。
上市上櫃公司宜採用國內外通用之標準或指引,執行企業溫室氣體盤查並
予以揭露,其範疇宜包括:
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溫室氣體排放源為公司所擁有或控制。
二、間接溫室氣體排放:輸入電力、熱或蒸汽等能源利用所產生者。
三、其他間接排放:公司活動產生之排放,非屬能源間接排放,而係來自
    於其他公司所擁有或控制之排放源。
上市上櫃公司宜統計溫室氣體排放量、用水量及廢棄物總重量,並制定節
能減碳、溫室氣體減量、減少用水或其他廢棄物管理之政策,及將碳權之
取得納入公司減碳策略規劃中,且據以推動,以降低公司營運活動對氣候
變遷之衝擊。
第 28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相關法規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辦理資訊公開,
並應充分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永續發展相關資訊,以提升資訊透明度
。
上市上櫃公司揭露永續發展之相關資訊如下:
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發展之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
    動計畫。
二、落實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及維護社會公益等因素對公司營運與財
    務狀況所產生之風險與影響。
三、公司為永續發展所擬定之推動目標、措施及實施績效。
四、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五、主要供應商對環境與社會重大議題之管理與績效資訊之揭露。
六、其他永續發展相關資訊。
第 29 條
上市上櫃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應採用國際上廣泛認可之準則或指引,以揭
露推動永續發展情形,並宜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以提高資訊可靠性。
其內容宜包括:
一、實施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
二、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三、公司於落實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維護社會公益及促進經濟發展
    之執行績效與檢討。
四、未來之改進方向與目標。
第 30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永續發展相關準則之發展及企業環境之變
遷,據以檢討並改進公司所建置之永續發展制度,以提升推動永續發展成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