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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Creation of Customer Ledgers of Securities Firms' Settlement Accou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1 條
證券商得經客戶同意,以交割專戶款項購買我國之政府債券、國庫券或以
定期存款方式轉存其他銀行,並以「○○證券商客戶分戶帳交割專戶」名
稱進行交易買賣或轉存。但證券商將交割專戶款項存放於銀行存款專戶之
金額,不得低於該交割專戶款項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前項轉存其他銀行之金額,以交割專戶內定期存款超過十億元部分為限。
第 3-2 條
證券商從事前條買賣我國之政府債券或國庫券,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交易款項不得提領現金,應以轉帳方式為之。
二、購買之選擇、分配比例及期限等應自訂作業程序載明相關控管措施,
    並應指派專人對於該專戶之流動性與安全性進行控管。
三、每日詳實逐筆登載買賣交易款項收付情形、留存紀錄及收付憑證等事
    項。
證券商從事前條以定期存款方式轉存其他銀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款項移轉應以轉帳為之,不得提領現金、不得透支、設定質權或對之
    行使其他權利。
二、轉存其他銀行之定期存款,得隨時解約,所有款項僅限以轉帳方式轉
    回原證券商交割專戶,不得為其他動用。
三、約定轉存其他銀行之帳戶及帳號,應事先函報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
    中心,如有異動應即通知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
第 4 條
證券商交割專戶內留存之客戶交割款項,除為其客戶支付應付款項、購買
我國之政府債券、國庫券或以定期存款方式轉存其他銀行外,不得動用,
且應與證券商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證券商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客戶留存證券商交割專戶
之交割款項及其投資標的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證券商交割專戶內留存之客戶交割款項,係以專戶特定並為客戶利益持有
之受託財產,證券商聲請破產或開始清算時,應即返還客戶。
第 10 條
證券商經客戶同意留存款項於交割專戶者,得向客戶收取管理費,其費率
由證券商與客戶自行訂定。
經客戶同意留存於交割專戶款項所生利息之歸屬,明載於證券商交割專戶
留存客戶款項契約。證券商應於收益發生年度以客戶為納稅義務人,依所
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
第 11 條
證券商經客戶同意留存客戶款項於交割專戶,及以該專戶買賣我國之政府
債券、國庫券或以定期存款方式轉存其他銀行,應訂定有效之內部控制制
度,並經法令遵循主管及稽核主管確認後,提報董事會通過。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證券商權責部門、證券商停止辦理及恢復辦理留
存客戶交割款項之作業程序、客戶款項來源之撥轉方式、利息結算及給付
方式、管理費與稅捐處理、客戶款項收支及出入金管理(應包含為客戶辦
理支付款項、存入、領回資金之審核與作業程序、交割專戶風險控管程序
、客戶本人存款帳戶約定、變更之審核及作業程序)、客戶查詢其款項應
留存之紀錄、客戶提前終止契約之處理、款項收付等相關帳戶管理及資料
之傳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等事宜。
第 12 條
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由券商公會擬訂之,報主管機關
備查,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客戶留存款項範圍。
二、為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之範圍及順序。
三、利息結算及給付方式。
四、客戶領回資金之程序。
五、客戶查詢其款項方式。
六、證券商應就客戶分戶帳之款項留存收付紀錄。
七、證券商管理費費率。
八、買賣我國之政府債券或國庫券所生損益之相關事項處理方式。
九、契約之生效日期、契約變更與終止之處理方式。
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客戶同意證券商得將其個人分戶帳
    相關資料提供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集保結算所及其他主管機
    關所指定之機構。
十一、爭議事項之處理。
第 14 條
證券商經客戶同意留存款項於交割專戶者,應依客戶別設置分戶帳,並每
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
一、客戶款項來源之撥入。
二、客戶分戶帳所生利息及損益之撥轉。
三、為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之撥轉。
四、客戶領回資金款項之撥轉。
五、證券商或客戶提前終止契約款項之撥轉。
證券商應就前項款項收付等留存紀錄及收付憑證,並依每日帳載明細紀錄
按月編製對帳單寄送客戶。
證券商應每月向客戶揭露交割專戶款項運用情形,及於財務報告充分揭露
交割專戶款項及其運用情形(包括證券商整體交割專戶餘額、運用投資之
標的與金額、投資標的市值及損益等資訊)。
第 15 條
證券商經客戶同意留存款項於交割專戶,應有詳實之紀錄,並逐日編製下
列表報:
一、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款項收付日報表。
二、證券商交割專戶之個別客戶分戶帳款項收付明細表。
三、證券商交割專戶買賣我國之政府債券、國庫券或以定期存款方式轉存
    其他銀行日報表。
前項表報於製作完成後,得使用電子媒體儲存。儲存媒體應具無法修改與
消除且隨時可轉換成書面格式之功能。
證券商應每日上午十時前傳送前日第一項所列日報表資料予證券交易所,
再由證券交易所將第一項第一、二款日報表資料轉傳集保結算所提供客戶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