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72 年 12 月 07 日)
第 27 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
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
人有數人時得分別被推或當選。
前兩項之代表,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第二兩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