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 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 人有數人時得分別被推或當選。 前兩項之代表,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第二兩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