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
第 19 條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應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運用經許可匯入之投資資金投資
國內證券,並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二  不得賣出尚未持有之證券。
三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四  不得委託保管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外之法人或個人代為保管證
    券。
五  不得為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禁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