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第 5 條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
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公司股東會採行書面行使表決權者,並應將前項資料及書面行使表決權用
紙,併同寄送給股東。
第 6 條
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
,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
發放。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議事手冊及前項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