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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第 14 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應先取得本會及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 易所核發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 發行人於取得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核給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後 ,應檢具相關書件報本會備查。
第 14 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應先取得本會及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 易所核發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 發行人於取得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核給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後 ,應檢具相關書件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