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第 14 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應先取得本會及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
易所核發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
發行人於取得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核給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後
,應檢具相關書件報本會備查。
第 14 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應先取得本會及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
易所核發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
發行人於取得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核給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後
,應檢具相關書件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