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
第 4 條
使用單位使用本平臺應依下列程序申請註冊:
一、已申請使用本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系統」(以下稱 AML/
    CFT 系統)之使用單位,得以該系統之帳號密碼登入本平臺填具「公
    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平臺使用申請書(AML/CFT  系統之使
    用單位專用)」,完成資料輸入後列印申請書,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
    ,將申請書留存備查;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非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
    於申請書簽章後,送交所屬公會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確認資格及彙整造冊,行文轉送本公司。
二、未申請使用 AML/CFT 系統之公司組織銀行、產險及壽險公司或證券
    公司,應登入本平臺輸入相關資料及設定管理者與使用者帳號密碼。
三、前二款以外之使用單位,應登入本平臺填具「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
    資訊查詢平臺使用申請書(非 AML/CFT 系統之使用單位專用)」,
    完成資料輸入後列印申請書並簽章,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簽蓋原留
    印鑑,並依下列方式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交本公司:
(一)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同時檢具公司變更登記表首頁或法人設立證
      明文件影本及印鑑卡乙份送交本公司。但有其他業務已於本公司留
      存基本資料及印鑑卡者,不在此限。
(二)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非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將申請書送交所屬公
      會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確認資格及彙整造冊,行文
      轉送本公司。
本公司確認完成繳費並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傳送註冊完成之通知至使用
單位所留存之管理者電子信箱,以前項第三款身分註冊之使用單位,本公
司併同傳送管理者帳號及初始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