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理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訂永續指標確信之會計師及所屬會計師 事務所,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永續發展相關部門達二年以上。 2.具有相關確信或輔導永續報告書經驗達二年以上。 3.建立品質管制制度,該制度應遵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發布之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理準則。 (二)會計師應具有下列資格: 1.具有執行確信或輔導永續報告書之相關經驗達二年以上之經歷。 2.最近二年進修永續報告書相關規範或確信準則等課程時數達二十 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