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民國 80 年 01 月 07 日)
第 13 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於確認成交日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
  前項買賣報告書應載明帳號、戶名、成交日期、交割日期、成交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
  單價、價金、手續費、稅捐、應收或應付金額、交割幣別、匯率(以新臺幣交割者適用)
  等事項;其格式由證券商訂定,申報本會核備。
第 15 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與委託人交割款項及費用之收付,應以新臺幣或成交證券
  計價之外幣為之;並以委託人在證券商所指定金融機構開立之新臺幣或外幣(匯)存款帳
  戶存撥之。
  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經委託人指定以新臺幣收付者,其結匯手續應由委託人填具結匯授權
  書,委託證券商辦理之;其匯率之計算由證券商與委託人依確認成交日外匯市場之匯價自
  行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