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
第 63 條
有價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除主管機關另有核定者外,股票及受益憑證
價格以漲至或跌至前一日收盤價格百分之七為限,債券價格以漲至或跌至
前一日收盤價格百分之五為限。
如前一日無收盤價格,但有連續二日漲至或跌至限度之揭示價格時,得以
之作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