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 違規處理:
一 證券經紀商總公司或個別分公司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有左列情事之一
者,本公司即依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通知其改善:
(一) 未依規定時限輸入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資料,或後續錯帳之買回或
轉賣處理資料者。如有合理原因並經本公司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 未依規定時限為錯帳之買回或轉賣處理者。如有合理原因並經本公
司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 當月申報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有同一帳號更正至不同帳號
達二筆以上者,或不同錯誤帳號更正為同一帳號達二筆以上者。如
有合理原因並經本公司認可者,不在此限。
(四) 未依貳、三、四規定辦理者。
(五) 當日申報錯帳及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委託筆數合計超過十
筆者。
(六) 當月申報錯帳及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累計委託筆數超過成
交筆數千分之一,且逾各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及不可歸責於投資人
之更正帳號之平均數者。
(七) 當月書面申報累計達四次以上者。
(八) 當日書面申報錯帳及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合計金額達新臺
幣肆仟萬元或股數 (受益權單位) 達肆拾萬股 (受益權單位) 以上
者。
二 證券經紀商當年度內經本公司依陸、一規定通知其改善而未改善者,
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
三 證券經紀商總公司或個別分公司當日書面申報同一種股票之錯帳及不
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合計金額達五千萬元者,本公司除通知證
券經紀商督促相關疏失業務人員注意改善外,併課違約金新臺幣二萬
元,每超過一千萬元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最高上限新臺幣十萬元。
前款違約金,證券商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二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
納。
前二款之違約金,本公司得準用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一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五款、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處理。
四 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依營
業細則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通知證券經紀商對其業務疏失人員及經理
人員予以警告或暫停執行業務之處置:
(一) 當日書面申報屬可歸責於單一業務人員疏失之同一種股票錯帳及更
正帳號累計金額達五千萬元以上,通知證券經紀商對該業務疏失人
員予以警告。
(二) 同月份該業務疏失人員發生前項情事累計達二次以上者,通知證券
經紀商予以暫停執行業務一個月,並對該單位之營業部經理人或分
公司受託買賣主管予以警告。
五 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如有虛偽不實,本公司得準用營業細
則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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