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90 年 02 月 01 日)
第 137 條
證券商不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時間輸入融資融券結算資料,本公司課以過
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逾一小時以上,每超過一
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
證券商違反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本公司課以過怠
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其不足之證券張數在五千張以下或遲延之交割代
價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過五千張或五千萬
元者,課新臺幣四萬元,逾一小時以上者,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
萬元。但證券商能就其遲延交割代價或有價證券不可歸責之事由提出證明
者,得免除遲延責任。
前二項過怠金,證券商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二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