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 92 年 03 月 31 日)
第 12 條
發行人得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數額,除下列情形外,非經本會核准不
得追加發行:                                                    
一  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再發行者。但以存託契約
    及保管契約已載明海外存託憑證經兌回後,得再發行者為限。      
二  海外存託憑證募集發行後,因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盈餘或
    資本公積配發新股而辦理追加發行相對數額之海外存託憑證者。    
前項因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而需辦理追加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
所募集國外資金如需兌換新臺幣在國內使用者,發行人於向本會申報 (請
) 辦理現金增資前應取具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