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
第 2 條
貳、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證券經紀商因執行受託買賣發生錯帳及更正帳號,須於成交日或次一
    營業日,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一、電腦傳輸申報:
 (一) 輸入時間: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當日上午九時起,將錯帳或更正帳
      號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至遲不得逾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但屬證
      券經紀商已申報遲延交割在案者,應於成交日之次三營業日下午六
      時前輸入。
 (二) 事故處理: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
      即以電話先行向本公司申報,並於事故排除後,補行輸入。
 (三) 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
      受災區域內之證券經紀商電腦傳輸申報作業,比照本公司「天然災
      害侵襲時應否休市之處理措施」所訂應屆交割事務處理規定辦理。
二、書面申報:證券經紀商同一成交日同一投資人電腦傳輸申報錯帳或更
    正帳號成交金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或股數 (受益權單位) 達肆拾萬股
     (受益權單位) 以上者,應填製「錯帳處理申報表–發生聯」 (如附
    表一) 或「更正投資人帳號申報表」 (如附表二) ,並應檢附該筆交
    易之委託書、委託買賣回報單及成交回報單影本,暨蓋有公司、負責
    人及經辦當事人印章之發生原因說明書向本公司交易部申報,其申報
    時限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如屬可歸責於投資人
    之更正帳號另須檢附更正前、後帳號雙方同意之「更正帳號申請書」
     (如附表三) 。
三、證券經紀商內部應製作更正帳號明細表逐級呈核,並留存備查。
四、證券經紀商應於營業處所開立錯帳處理專戶處理錯帳所為買回或轉賣
    ,上開專戶之交易不得變更為投資人帳戶之交易,投資人帳戶之交易
    亦不得變更為錯帳專戶之交易。
五、證券經紀商因綜合帳戶買賣有價證券而發生錯帳及更正帳號,在成交
    明細分配前僅得以委託書編號申報錯帳,並以綜合帳戶申報之,至成
    交明細分配後申報之錯帳或更正帳號,應以委託人買賣帳戶申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