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視證券商、期貨業、證券金融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其他經主 管機關指定之證券或期貨市場服務事業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命令 設置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 行。 董事會應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 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各監察人報告。 前項法令遵循主管名單,除證券商及期貨業另有規定外,應於董事會通過 之日起五日內填報異動原因併董事會會議紀錄申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