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第 26 條
主管機關得視證券商、期貨業、證券金融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其他經主
管機關指定之證券或期貨市場服務事業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命令
設置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
行。
董事會應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
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各監察人報告。
前項法令遵循主管名單,除證券商及期貨業另有規定外,應於董事會通過
之日起五日內填報異動原因併董事會會議紀錄申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