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
第 4 條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設立年限:申請上市時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但公營事
    業或公營事業轉為民營者,不在此限。
二、資本額: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
三、獲利能力︰其個別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編製之合併財務
    報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
    決算無累積虧損者。但編有合併財務報表者,其個別財務報表之營業
    利益不適用下列標準:
(一)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
      二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六以上者;或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
      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
      者。
(二)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
      五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四、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
    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
    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
前項第三款合併報表之獲利能力不予考量少數股權純益 (損) 對其之影響
。
申請股票上市之公營事業,除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並仍須採兩年對照方式編列外,其餘年度如係尚未公開發行者,得以審計
機關審定報告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