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民國 98 年 02 月 19 日)
第 35 條
證券商經營結構型商品業務,應依其連結標的之市場風險,以有價證券、
衍生性金融商品,或委託其他機構進行避險,且其避險部位得合併計算之
。
證券商應就結構型商品避險作業訂定嚴謹內部控制規範及加強內部稽核,
定期檢討分析作成紀錄以供查核。
第 37 條
證券商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得基於避險的需要借券或融券賣出標的
證券,不受借券或融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證券商因借券或融券賣出有價證券若未依原定計畫完成結構型商品承作或
商品已到期者,應於商品成立日或到期日之次一營業日前結清未了結部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