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外國發行人:指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或符合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
二、 存託機構:指位於中華民國境內,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得辦理臺灣
     存託憑證業務之金融機構。
三、 保管機構:指與存託機構訂立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保管臺灣存託
     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之金融機構;或指保管外國發行人所發行股票
     之機構。
四、 臺灣存託憑證:指存託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
     機構之外國發行人有價證券之憑證。
五、 參與發行:指外國發行人依存託契約協助執行臺灣存託憑證發行計
     畫,並依約定履行提供財務資訊之行為。
六、第一上市(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
    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
    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
七、第二上市(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已在經核定之國外
    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
八、興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
    且其股票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登錄興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