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商除依前條先行保留自行認購部分外,辦理有價證券之承銷(以 下簡稱對外公開銷售),其配售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競價拍賣。 二、詢價圈購。 三、公開申購配售。 四、洽商銷售。 前項配售方式應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 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三十一條或第五十二條之 規定辦理。 同一承銷案件採不同配售方式辦理者,自洽特定人認購日起至有價證券發 放日止之相關作業時程應一致。
參加圈購之投資人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二),填具圈購單向承銷團之證 券承銷商辦理圈購。 前項受理圈購事務,承銷團得委託證券經紀商代理。 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時,如有違反法令、本辦法規定或有違約之虞者,得 拒絕之。 依第四十條規定辦理之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全數詢價圈購案件,及對外公開 銷售部分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案件,承銷商應於圈購單註明 圈購人應填列集中保管帳號。 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時,得向圈購人收取圈購處理費,並依本公會「證券 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