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
條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為其奉
准募集發行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或指數股票
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申請在證券
交易所上市,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按證券交易所受益憑證上市
契約準則所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
如下:
第一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本契約初次申請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
益憑證如下:
封閉式基金
┌────┬───┬────┬────┬────┬──┐
│封閉式基│發行日│發行單位│每單位金│發行總額│備考│
│金名稱 │期 │數(張)│額(元)│(元) │ │
├────┼───┼────┼────┼────┼──┤
└────┴───┴────┴────┴────┴──┘
指數股票型基金
┌──────┬────┬───────────┬──┐
│指數股票型基│發行日期│最低淨資產價值(元) │備考│
│金名稱 │ │ │ │
├──────┼────┼───────────┼──┤
└──────┴────┴───────────┴──┘
前二項上市受益憑證嗣後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者,其經證券交易
所同意後之受益憑證上市申請書或上市受益憑證內容變更申請書
所載之上市受益憑證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作為本受益憑證上市
契約之一部份。
第二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交易所應遵守有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章
則暨公告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契約生效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所列受益憑
證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一月份內,向證券交易
所繳付受益憑證上市費。
第四條 本契約五份分別呈轉外,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交易所各
執乙份。
第五條 本契約應經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 約 人:
法定代理人:
地 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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