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第 3-1 條
外國發行人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申請股票第一上
市,若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
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書件送
本公司,經本公司將審查意見陳報主管機關,並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專案許
可後,始得提出第一上市之申請。
外國發行人應於主管機關函復發文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第一上市之申請,逾
期須向本公司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