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受益憑證包括: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封
閉式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指數股票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國內有價證券者,稱為國內成
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之國
外有價證券者,或該基金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
四項所定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簡稱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者,稱為
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
三、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基金機構)依境外基
金管理辦法募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
投資單位(以下簡稱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四、受託機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發行之不動
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五、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
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