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第 24 條
議借交易成交申報之撥券日期為申報日之次一營業日者,借券人若於借入
證券尚未撥入其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前,即需賣出該借入證券,僅得委
由受其委託為借券成交申報之同一證券商辦理。
借券人依前項規定賣出成交後,因屆期未能完成撥券,致借券人對其受託
賣出證券商無法交割者,本公司即視其原因之責任歸屬,暫停或終止出借
人或借券人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或宣告出借人或借券人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