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被繼承人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第 1 條
一、申請人:由遺產管理人或繼承人申請查詢。
(一)遺產管理人(由親屬會議選定或法院選任)須提交:
      1.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正本或除戶戶籍資料正本。
      2.遺產管理人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3.親屬會議選定或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繼承人須提交:
      1.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正本或除戶戶籍資料正本。
      2.繼承人現在戶口名簿正本。
      3.繼承系統表(附件 1)。
      4.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第 2 條
二、查詢方式:
(一)親自至本公司申請者:
      1.申請人為成年人,親持身分證正本至本公司,填繳申請書(附件
        2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3),並
        檢附申請書所載明應提交之證明文件,經本公司核驗無誤後並留
        存相關文件建檔備查。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華僑或外國人或大陸人士
        ,應檢附核驗之文件,比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人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作業程序」第三條第一
        項第 2、3、4  款相關規定辦理。
(二)委託他人至本公司申請者:
      1.申請人為成年人,因故未能親自申請,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2.受託人應親持其本人及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至本公司,填繳交申
        請書(附件 2)、申請人之委託授權書(附件 4)並貼妥受託人
        身分證正面影本、申請人與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
        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3),並檢附申請書載明應提交之證明文件
        ,經本公司核驗無誤後並留存相關文件建檔備查。
      3.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華僑或外國人或大陸人士
        ,應檢附核驗之文件,比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人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作業程序」第三條第二
        項第 2、3、4  款相關規定辦理。
(三)親至證券商以通訊方式申請者:
      1.申請人為成年人,因故不能親至本公司申請,得親持身分證正本
        委請證券經紀商查驗身分,填繳查詢被繼承人資料申請書(附件
        2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3),並
        檢附申請書所載明應提交之證明文件,以憑辦理。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華僑或外國人或大陸人士
        ,應檢附核驗之文件,比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人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作業程序」第三條第三
        項第 4  款第 2、3、4  目相關規定辦理。
      3.證券經紀商應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查驗申請人之身分及申
        請文件無誤後出具證明書(附件 5),並檢附前開申請書正本、
        證明書正本、申請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附件 3)正本,及申請書所載明應提交之證明文件,正式發函
        向本公司申請查詢。
      4.申請人應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由本公司將查詢結果逕寄
        申請人。
(四)第(一)至(三)項之申請人如受輔助宣告,且其宣告事項含括限
      制查詢證券帳戶或交易資料者,本公司或證券商得要求檢附其輔助
      人之同意書;申請人拒絕提供者,本公司得不受理申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