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公告申報每月營運情形,如遇連續假期或其他情形,而有無法如期 公告申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公告延長公告申報期限。 發行人如有遭受地震、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之情形,致無法如期公告 申報每月營運情形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公告申報期限。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申請延長公告申報期限,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十 五日內且於公告申報期限屆至前,檢具無法如期公告申報之理由、證明資 料及擬展延之期限,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期限以二十日為限;必要 時,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