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第 5 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明確之內部組織結構、呈報體系,
及適當權限與責任,並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與解任、職權範圍
及薪資報酬政策與制度等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應考量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
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以因應公司內外在環境之變遷,俾確保該
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前項所稱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第 16 條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場,
確實執行其職務,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除定期向各監察人報告稽核業
務外,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告。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公司之營運活動、報導及相關法令規章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利害
    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因職務上之廢弛,致損及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三、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之利益,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四、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
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案件未予迴避。
六、未配合辦理本會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任何形
    式之不正當利益。
八、其他違反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