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應依第十六條規定,分別依其種類經營證券業務,不得經營其本身 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證券業務 。 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四 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或第一百六十五 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條、第一百五 十條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