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第 7 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應於證券交易所收到本會發給許可之核
准通知後,始得就任。
董事就任後,應即依法成立董事會及選任董事長,並擬任經理人及業務人
員,報請本會核准登記。
第 10 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
更申請書連同有關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