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19 條
定價交易之借券申報、出借申報,依提前還券通知期限條件相同者逐筆撮
合,並依下列情形,決定撮合優先順序:
一、借券申報
(一)出借申報數量不超過借券申報數量時,出借之申報全部成交。
(二)出借申報數量超過借券申報數量時,出借之申報,按電腦隨機排列
      順序依次撮合。
二、出借申報
(一)借券申報數量不超過出借申報數量時,借券之申報全部成交。
(二)借券申報數量超過出借申報數量時,借券之申報,按輸入時序依次
      撮合。
第 21 條
競價交易之借券申報、出借申報,依提前還券通知期限條件相同者逐筆撮
合,並依下列原則決定撮合優先順序:
一、借券申報輸入之借券費率高於或等於出借最低費率時,就出借人所訂
    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之出借數量超過借券所需
    數量,以隨機方式取借。
二、出借申報輸入之出借費率低於或等於借券最高費率時,就借券人所訂
    借券費率,由高而低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之借券數量超過出借數量
    ,依輸入時序依次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