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第 12 條
市場交易時,如遇偶發事故,本公司得宣布暫停交易,在宣布前已成交之
買賣仍屬有效。
前項事故原因消滅後,本公司得宣布恢復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