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 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 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 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 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 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 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臨時會 決議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