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第 48-3 條
上市公司之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易者,應先設置特別委員會
就下列事項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討論後,提請上市公司股
東會決議通過:
一、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易之目的。
二、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預計之組織架構及業務調整暨其調整
    對上市公司之影響。
三、子公司股權分散之方式、預計降低之持股比例、價格訂定依據、股權
    受讓對象或所洽之特定對象。
四、是否影響上市公司於本公司繼續上市。
上市公司因其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降低對該子公司直接或間
接持股(或出資額)達前條第一項標準者,應依該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依第一項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該項
所列相關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上市公司因其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致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須
向該市場主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出具承諾者,應先設置特別委員會就上開
承諾事項對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股東權益之影響進行審議,
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決議。
前項承諾事項及董事會決議內容,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完整報告。
第一項及第四項特別委員會之職權,於上市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者,由審
計委員會行之;其辦理本條之審議事項,依證券交易法有關審計委員會決
議事項之規定辦理。
依本條設置特別委員會者,其組成、資格、審議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應
準用「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
違反本條規定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函請上市公司改善、變更其有價
證券交易方法或停止其有價證券買賣。
第 53-25 條
上市公司因進行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二、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三之分割所取得
分割受讓公司發行之新股,於其分割變更登記完成日起一年內,出售或放
棄現金增資之股權,累計達因分割所取得股權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經
股東會決議。
前項決議應依本公司所定期限,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
報,申報內容應揭露出售對象及交易價格;或現金增資發行價格及放棄現
金增資之決定方式暨合理性說明等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