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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第 70 條
買賣股票數量不足一交易單位者為零股交易,其買賣辦法由本公司另訂報 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本公司得指定證券自營商兼營某種股票零股之交易,並予公告,其變更時 亦同。 證券自營商對前項之指定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