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第 71 條
凡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鉅額買賣:
一、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係指申報上市證券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二、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係指申報上市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
    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未達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者,得為單一證券之鉅額買賣。
有關鉅額買賣之辦法由本公司另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74 條
上市有價證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方法得不適用本章各條之規定
,以議價、拍賣、標購或其他方法行之:
一  債券發售及其躉批買賣。
二  股票上市前躉批發售。
三  情形特殊不宜依通常規定處理之有價證券買賣。
四  附有特定數量為條件之股票買賣,事先報經本公司同意者,得申報予
    以成交。
前項交易方法,由本公司將有關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