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融券賣出者,未能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或依證券金融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相關規定, 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第六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致證券商或證券金 融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起進行處分時,倘適逢該有價證券有停止買賣或 暫停交易之情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得適用本公司辦理上市證券 標購辦法第四章規定辦理標購。當辦理二次以上標購時,應分配予融 券人之標購金額,按加權平均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