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10 條
非屬外幣買賣之受益憑證上市(櫃)滿六個月,無受益權過度集中或第八
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三目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
告該受益憑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
證(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自上市或櫃檯買賣開始日起得為融
資融券交易;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由證券交易所公告自上市開
始日起得為融資融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