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第 8 條
資訊公司、電信事業等申請使用者申請使用交易資訊時應繳驗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三、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照(或許可函)影本。
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年度財務報告。
對非以經營交易資訊為主要業務之申請使用者,申請時應符合之資格,在
避免不當造成業者之參進障礙並損及市場之自由競爭之原則下,由本公司
視實際需要,另訂之。
第 11 條
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轉接其他申請使用者傳輸之交易資
訊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應檢具申請書並繳驗資料如下:
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二)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有線廣播電視事業許可證照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許可執照影本。
(四)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
二、有線播送系統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二)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影本。
(四)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