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有價證券於第二十七條採樣期間與前條所定採樣證券比較,有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或有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者,為 第二十六條所定價格波動過度劇烈。 前項採樣期間與採樣證券之比較除外情形,準用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 規定。
上市(櫃)有價證券於第二十七條採樣期間與第二十八條所定採樣證券相 較,有第十五條第一款情事,或該證券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 平均值百分之十且同期間成交量總數不足一千張或一千個單位數,為第二 十六條所定成交量過度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