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第 10 條
發行人經本會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後,發行及停止發行
認購(售)權證相關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辦
理。
前項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應與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認購(
售)權證上市或上櫃契約,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應將上市或上櫃契
約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