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之認購(售)權證所表彰之外國證券經所屬證券交易所公告終止上市 ,或其所表彰之外國指數經編製機構公告停止編製該指數,認購(售)權 證發行人應立即函報本公司,本公司公告終止其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
上市之認購(售)權證所表彰之外國證券經所屬證券交易所停止買賣或暫 停交易,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應即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得公告權證停 止買賣或暫停交易,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恢復交易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