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第 24 條
各服務事業應每年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並依主管
機關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除各該事業之相關法令另有規定
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各服務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設
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準用第
五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先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股票公開發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各服務事業,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應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免再將書面資料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一項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
及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