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轉換股份予他新設或已上市、 第一上市之既存公司,並成為該新設或已上市、第一上市之既存公司百分 之百持股之子公司者,該新設或已上市、第一上市之既存公司之有價證券 自完成股票或新股上市程序後上市買賣,原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於股份轉 換基準日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依第五十三條之十一或第五十三條之十二規定以股份轉換方式成 立投資控股公司者,該投資控股公司應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二、四、五、七、八及九款之規定,始得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