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第 53-16 條
依第五十三條之十一至第五十三條之十三規定轉換股份之公司,若於轉換
前屬上市(櫃)公司者,其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於初次上市(櫃)時已
依規定提交股票集中保管之部分應於轉換後延續集保至期限屆滿為止;若
於轉換前屬未上市(櫃)公司且預計所轉換股份總數占該股份受讓公司已
發行及預計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則該未上市(櫃)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及大股東仍應將其所持有股份受讓公司之股票集中保管依第五十
三條之六規定辦理。
第 53-31 條
單一上市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該
金融控股公司之有價證券自股份轉換基準日起上市買賣,該原上市公司之
有價證券於同日終止上市。
前項規定於數家上市(櫃)公司轉換為單一金融控股公司,且其中至少有
一家以上為上市公司者,亦適用之。但如有未上市(櫃)公司與其他上市
(櫃)公司一併轉換者,該等未上市(櫃)公司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未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
    八、十二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其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
    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第 53-32 條
單一或數家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轉換股份予已
上市之金融控股公司者,該金融控股公司應填妥相關書件,依第五十三條
之三十三規定之程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其上市有價證券於股份轉換基準
日終止上市,並由其所轉換成之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於同日上市。但參與股
份轉換之股份有限公司係屬未上市(櫃)公司者,該(等)公司應符合第
五十三條之三十一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