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第 58-5 條
上市有價證券暫停交易原因消滅後,普通交易及鉅額、零股、盤後定價、
拍賣、一般標購等其他交易得恢復交易。但暫停交易原因消滅在市場交易
時間結束前之一段時間內或結束後者,當日均不予恢復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