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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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第 58-5 條
上市有價證券暫停交易原因消滅後,普通交易及鉅額、零股、盤後定價、 拍賣、一般標購等其他交易得恢復交易。但暫停交易原因消滅在市場交易 時間結束前之一段時間內或結束後者,當日均不予恢復交易。